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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2009年12月25日,南油小学11岁的小崇随放学的学生队伍下行至教学楼一楼楼梯时,被低头向上急冲的小铭绊住脚部,导致小崇摔倒并造成左臂肘关节骨折,随后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崇诉至法院,向小铭及其家长和南油小学索赔包括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计134636.94元。(303不锈钢研磨棒)
一审南山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谁对小崇的伤情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小崇和南油小学均主张小崇是在跟随全班同学排队下楼梯的过程中被上行的小铭绊到脚部而摔伤,法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南油小学对小崇摔伤这一意外事件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法律责任。而小崇作为小学六年级学生,应当预见到在跟随全班学生排队下楼梯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脚下踩空或者遇上他人碰撞等意外情况,而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承担70%责任。
小崇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此案昨天二审开庭。小崇代理人在庭上表示,证据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小铭绊倒了小崇,但从南油小学提供的证据和当时所做的调查,完全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事发当时,只有小铭一人快速冲上楼,紧接着小崇被绊倒。另外,本案属于可以防范的安全事故,校方安排所有同学排队下楼,就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事故的发生说明学校完全没有尽到应尽的防范义务和责任,应当承担更大责任。(304不锈钢钢丝绳)
小铭及其父母和南油小学方均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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